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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爹企业招了人又毁约该咋办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20:27:39 阅读: 来源:路由器厂家

“坑爹”!企业招了人又毁约该咋办

眼看身边的同学已经领到了第一个月的薪水,可在班上第一个找到工作的小陈现在却成了最后一个还没上成班的。据本报最近报道,小陈去年就已经与一家全球知名管理咨询公司签了协议,但公司却多次变动入职时间,工作遥遥无期。记者了解到,与小陈有同样遭遇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在少数。对于大学生本人来说,骑驴找马,频繁违约似乎都是习以为常的事。但是,如今也有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在即将报到时却遭单位毁约,企业在呼吁大学生求职讲诚信的同时,是否自身也要做到讲诚信?

据了解,去年下半年以来,受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多企业不断缩减招聘人数,有的取消口头录用承诺,有的收回发出的录用函,有的推迟入职时间,甚至已经签好的三方协议也最终毁约。面对企业的这种打击,大学生该如何面对?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除了应届毕业生会遇到这种遭遇外,久经职场的求职者也会不幸“中招”。前不久,郭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今年年初,他报名参加了一档电视职场招聘节目。经过多轮选拔之后,郭先生作为第一期求职者进行了首期节目录制。在节目中,某公司承诺为他提供认证工程师兼设计的工作,年薪20万元。对于能应聘上这样一份工作,郭先生非常高兴,随后,他辞去原来的工作,兴冲冲地前去该公司报到。令他意外的是,该公司又对他提出面试要求。经过两轮面试,该公司告知郭先生没有适合的职位,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面对这样一个结果,郭先生十分不解:该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已在公开的电视招聘节目中承诺聘用自己为公司员工,自己也辞去了现有的工作,该公司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反悔,拒绝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这给自己造成了很大损失。郭先生认为,该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一怒之下,郭先生以该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误工费等近6万元的损失。

案例二

吕同学在去年就与上海一家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公司待遇也不错,早早找到工作的他还暗自庆幸,自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是今年4月份的一天,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由于受经济环境的影响,企业准备调整人力资源规划,不能与小吕这批毕业生履约了。

这一消息对吕同学来说无异于当头一棒,距离毕业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此时企业毁约则意味着自己要在7月份离校前重新找工作。虽然他目前已经找到了一份工作,但是薪水只有每月2000多元钱,远没有当初那家企业给出的5000元月薪诱人,“没办法,有份工作总比没有强,先就业再择业吧。”

案例三

而在此前,华锐风电解约应届毕业生事件也引起了许多媒体的关注。今年5月份,有一份邮件在网上流传。发邮件的是去年上市的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邮件的内容则是华锐风电要和已经与他们签约的2012届应届毕业生解除工作合约。有消息说,华锐风电这次解约涉及到的毕业生数量达到数百名之多。一位被华锐风电通知解约的学生顾某表示,他是去年10月份跟华锐风电签了协议,走正常的渠道跟他们签了协议,之后感觉他们公司也挺负责的,每个月还给他寄公司的月刊之类的。但想不到,5月3日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打过来的电话,说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要跟他们解约。有法律专家指出,华锐风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就算企业有战略调整,也应该及时告知这些大学生,为什么要一直拖到现在?对于被解约的同学而言,这无疑将是一场噩梦。对此,华锐风电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宏观政策的缘故,风电行业的景气度正在下降,解约也是公司不得已而为之。

遭遇毁约,我该咋办?

在一些高校的论坛上,记者看到有很多大学生在面对单位的突然毁约时都表示很无奈,损失也很惨重,这种损失主要表现为机会损失。在与一家单位签约的同时,就意味着大学生已经放弃了去其他单位的机会。如此看来,在入职前突然遭遇单位的毁约就意味着一个求职机会的损失。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遭遇毁约的学生,可以视自身的情况与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并通过相关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与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毁约现象,可依据《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对于通过电视招聘,有律师认为,电视台既然提供招聘、求职这个平台,就应对节目予以定性,从而进行规范。有义务书面告知求职者,其参加节目的实际后果是什么。例如要先声明招聘公司在节目中表示录用,只是公司初步意向,还要经过其他考试;或者公司一旦在节目中承诺录用,就要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如果电视台不提供这些说明,招聘公司又在节目中发表不负责任的承诺,而且这些承诺又不构成法律关系,那么,求职者必须要自己核实情况,否则是会受到一定损失的。相关部门应该通过行政手段审核和规范电视招聘节目,以免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给学生发了口头录用通知书,但未与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毁约只能承担道德上的谴责,学生很难追究企业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则是企业与学生签订了“三方协议”,但由于三方协议只是劳动意向合同,并不是真正的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也只能按民事责任来处理,基本按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设定违约金。(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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