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低收入家庭可享医疗救助救助范围标准如下
近日,厦门市政府研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高了社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其中重度残疾人享受的救助金扩大为低保标准的2倍,住院救助年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
[扩大范围]
低收入家庭全员享救助
《意见》扩大了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在原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单亲家庭基础上,增加计生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计生手术并发症家庭)。
同时,医疗救助范围也有所扩大。第一类救助对象新增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矽肺病救济对象,原特殊门诊救助扩大为门诊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由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为低收入家庭全体成员,原定额救助扩大为住院救助。
此外,扩大了重度残疾人享受困难救助金范围,由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即原低保边缘户)扩大为低保标准的2倍(即低收入家庭)。
[提高标准]
住院救助年限额翻倍
低保分类施保标准将提高,由原来的20元—50元统一提高为低保标准20%。将原城市低保对象中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纳入特困供养,供养标准由全额低保提高为低保标准的140%(与农村五保统一)。
医疗救助标准也提高了,第一类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由80%提高至85%,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为100%;第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70%。住院救助年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新增门诊年救助限额3000元。
根据《意见》,还将建立救助标准调整机制。低保标准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临时救助每月标准按低保标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低保标准2倍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属未成年人(孤儿)的,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5倍确定;对其他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分散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40%确定。
新增灾害救助标准,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分别按低保标准2倍、低保标准140%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及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资性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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